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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

2010-03-04
渝人发〔2008〕141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工作人员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条件竞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条 竞聘上岗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在内部产生岗位人选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不列入竞聘的范围。 第五条 竞聘上岗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进行。竞聘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扩大到同一主管部门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实行竞聘上岗: ㈠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后首次聘用人员; ㈡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岗位总量; ㈢出现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的; ㈣符合岗位条件的人数多于岗位数额的; ㈤其他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事业单位主管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四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八条 参加竞聘上岗的各类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遵守宪法和法律; ㈡具有良好的品行; ㈢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 ㈣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㈤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 第九条 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十条 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㈠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㈡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用。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准入控制的执业资格。 ㈠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人岗合一,由国家直接确定。 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㈢竞聘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除须具备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还须满足各部门各单位拟订的相关专业技术层级的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㈠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㈡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㈢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㈣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且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㈤普通工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 第五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竞聘上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 竞聘上岗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岗位任职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考核奖惩等内容。 竞聘上岗方案须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㈡公布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和竞聘的岗位名称、任职条件、聘期、目标任务和待遇等; ㈢公开报名,资格审查; ㈣竞聘; 竞聘上岗可以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组织考察、双向选择等方法进行。 ㈤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㈥公示; ㈦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㈧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章 聘 用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竞聘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岗位。 第十五条 经核准备案同意的拟聘用人员,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按照所聘岗位及相关规定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对所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竞聘,按照规定需要实行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竞聘上岗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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